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4-081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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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
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及其它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被担保人(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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