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于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转出全部结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的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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