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7
公告编号:2021-031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华股份”)于 2021
年 2 月 7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1)桂 0205
执 636 号 《 限 制 消 费 令 》 后 , 并 通 过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出具《限制消费
令》((2021)桂 0205 执 636 号),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2020 年度,公司与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场地租赁事宜产生诉讼,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桂 0205 民初 430 号)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0)桂 02 民终 3206 号)中败诉,因公司未及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的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公告编号:2021-031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2021 年 7 月,公司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得到受理,2021 年 8 月,
公司收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并已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积极化解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被限制消费令。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一)(2021)桂 0205 执 636 号《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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