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0
公告编号:2022-005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2 年 1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 月 14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有限公司
李宁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秦丽华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2-005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7 日,因租赁合同纠纷,宏华股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被告为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诉金额 5,91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141.7%。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诉讼公告,后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进行补
充披露。
2020年2月2日,因涉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后于2021年8月27日进行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宏华股份未及时披露诉讼公告相关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第
五 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宁华及董事会秘书秦丽华未能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宏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宁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秦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
公告编号:2022-005
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不涉及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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