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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21 10:32:56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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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20

关于对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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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7
当事人: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华股份),住
所地: 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 7 号。
李宁华, 1960 年 3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秦丽华, 1962 年 4 月出生,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宏华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7 日,因租赁合同纠纷, 宏华股份向广西壮族
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被告为柳州市
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
诉金额 5,91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1.7%。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诉讼公告,后于 2021 年 7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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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进行补充披露。
2020 年 2 月 2 日,因涉诉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
消费令,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后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进行补
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第五
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
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宁华及董事会秘书
秦丽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违反
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宏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宁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秦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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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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