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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5 16:02: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闫海舰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5


2023 172 号

闫海舰,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碳科、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个人卡支付及资金占用

2020 年至 2021 年度,公司存在使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存
放公司资金,并利用上述账户为公司代收货款、代付成本费用等行为,涉及金额共计 1,568.98 万元。其中,2020 年度,公司通
过个人卡代新烨工程支付成本费用共计 263.43 万元,新烨工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新朝控制的企业,该行为构成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63.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1.27%。截至目前,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尚未清理完毕。

二、财务错报

公司因调整营业收入、预期信用损失率、特殊股权分类等事
项对 2020 年及 2021 年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其中 2020
年调增净利润 10,194,009.20 元,调整比例为 10.35%,调减净资产 48,190,050.88 元,调整比例为-17.18%;2021 年调减净利润37,261,661.42 元,调整比例为-44.79%,调减净资产 83,143,569.68元,调整比例为-22.88%。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闫海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闫海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要求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使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汉尧碳科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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