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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16:28:15 股吧网页版
惠洲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832917 证券简称:惠洲院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场所”)、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场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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