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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16:28:15 股吧网页版
惠洲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832917 证券简称:惠洲院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定向或非定向
增发、配股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并在股转系统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的使
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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