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8
关于对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3Z000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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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2023Z0007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股份”)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23年3月6日出具了中喜财审2023S00122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对鼎讯股份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收账款余额74,144,897.90元,其中对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338,231.00元、对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8,896,254.50元、对山东海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59,137.00元。经法院终审裁定贵公司与上述三家客户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我们未能就上述应收账款的交易背景、款项性质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做出调整及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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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减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贵公司存货余额40,222,465.89元,存在过时、滞销的情况,存在减值迹象,贵公司未对存货的跌价准备进行测试,也未提供可变现净值的依据。我们无法就贵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存货跌价准备是否需要调整及调整金额。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可回收性及商业合理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贵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4,745,000.00元,贵公司2019年10月与关联方企业山东鼎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定制租赁协议》,预付两年租金4,745,000.00元,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贵公司多次与山东鼎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协商退款或者交付房屋,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商业合理性及可收回性。
(四)产业园租赁
贵公司与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11777号智能交通产业园1号楼东塔9层南侧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租赁协议中进行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届满,任一方未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则合同自动顺延1年。本合同若顺延1年到期,乙方如要求续租,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协议约定,上述租赁的租赁期还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贵公司将上述租赁作为短期租赁,未对租赁期进行合理评估,未能提供租赁期的依据。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贵公司房屋租赁的租赁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是否需要调整及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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