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2
公告编号:2022-018
证券代码:832928 证券简称:曼氏生物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曼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邳州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建秋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南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彭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慧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兴雷、李雪峰、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江苏彭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8 月 22 日、2017 年 1 月 23 日向原告借款 9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 元、500 万元、200 万元,合计 2300 万元。被告于 2017 年 10
公告编号:2022-018
月 25 日归还 1200 万元。另原告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将债权 75 万元转让
给案外人邳州市恒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经原告核算,以本金余额、以年
利率 12%计算(双方习惯),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截至 2022 年 6 月 1 日,
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 20150970.3 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以上款项为原告给被告的招商引资项目配套资金,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实际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3,195,506.85 元,利息 8,363,901.86 元
(利息以 9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本金
200 万元为本金,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以 5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以 5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以 2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均按年利率 12%计算;以 13,195,506.85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收到邳州市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2022)苏 0382 民初 6491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彭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秋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
司)借款本金 860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860 万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6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建秋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原告系邳州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投资平台,被告系邳州市高新区管委会招
公告编号:2022-018
商引资的企业。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实际上系原告给被告的招商引资项目配套资金,不是被告向原告所实际借款。公司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