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948 证券简称:金牌电工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金牌电工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金牌电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登 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内转让或者注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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