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大同证券作为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嘉”)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书》之相关规定,截至目前,新凌嘉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大同证券缴纳持续督导费用。鉴于此项欠缴持续督导费用
情形,大同证券已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向新凌嘉进行了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满足如下条件时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新凌嘉展开沟通,并根据《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若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即 2022 年1 月 17 日)已达三个月后,新凌嘉未按照《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在满足《指引》所规定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大同证券有权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新凌嘉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终止其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函及送达截图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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