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