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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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第二部分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4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其他问题”......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8 月 2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其他问题”
(3)其他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市后分红政策、稳定股价措施,以及其他进一步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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