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4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兰州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乾昌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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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健律师、孙晨炜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公告披露了《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以及拟审议的议案。
2019年5月14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予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公告披露《会议通知》。
2019年5月14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截至2019年5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10日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予以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数为70,131,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符合《会议通知》,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逐一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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