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9
证券代码:833076 证券简称:方元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丰年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相如、宁波丰年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丰年鑫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相如、宁波丰年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丰年鑫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相如、宁波丰年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晓光、李文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五)(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宋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晓光、李文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六)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在 2015 年,方元明公司、宋方与投资方签订《股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
(以下称补充合同),约定方元明公司应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施做市商交易,
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宋方”回购投资方的全部或部分方元明公司股权,宋方及方元明公司对本补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9 月,在投资方的主导下,变更做市商计划为在创业板上市,同时
为创业板 IPO 积极地完成了诸多实际的准备。后来由于大势变化,未能成功。
2019 年 7 月 22 日,投资方向宋方及方元明公司发出履行催告函,要求宋方
及方元明公司回购股份。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6 日法院两次分别冻
结了方元明公司基本账户。2019 年 10 月 22 日,宋方及方元明公司收到应诉通
知书。2019 年 10 月 31 日,法院对冻结的裁定进行复议。2019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开庭审理方元明公司、宋方与投资方纠纷案。2020 年 2 月 11 日,方元明公
司、宋方收到一审判决书。
(七)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方元明公司、宋方连带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返还投资款本金
为 6000 万元,并支付年化收益(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年化 8%的标准计算);
依据:方元明公司、宋方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若方元明公司未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施做市商交易,宋方回购投资方的全部或部分方元明公
司股权,方元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由方元明公司、宋方承担。
(八)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补充合同约定方元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应认定无效,请求法院驳回。
方元明公司给股东宋方提供担保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这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元明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交流记录可以认定,宋方是因投资方的主导,方元明公司才未进行做市商交易。
从生效的各文件可以认定,投资方向方元明公司推荐了创业板 IPO 辅导券商及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宋方及方元明公司出于对投资方的完全信任,即聘请相关机构筹备创业板 IPO 工作,且根据投资方建议近乎操作新三板摘牌,因此做市商交易未予实施。投资方委托授权代表一直在方元明公司担任董事,深度参与方元明公司的管理工作。故,投资方称宋方违约不是事实,投资方事实上豁免了宋方的回购义务。
(九)案件进展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宋方及方元明公司已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19 日作出的
(2019)京 0105 民初 78630、78608、7860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宋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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