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3076 证券简称:方元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交易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5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一年内单笔或累计债权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主体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十) 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并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以上规定方式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