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8
公告编号:2018-055
证券代码:833093 证券简称:希科普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柳勇(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雷学舟(系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俊(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敏华、刘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爱兵(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学敏(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覃永杨(原审被告)、王涛(原审被告)、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
公告编号:2018-055
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信惠州医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军(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审被告))、毛鼎雄(中信惠州医院有限公司法人(原审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完全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伤害结果加重,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而原审第三人也有重大过失,现提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上诉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26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粤13民终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
决第三、四项;
2.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
公告编号:2018-055
决第一、二项;
3.王涛、覃永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俊经济损失
1,789,850.00元;
4.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中的357,970.00元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6.00元,由上诉人王涛负担17,686.00元,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负担6,670.0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确认了营业外支出367,970.00元。该起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刘军转让孙公司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于2018年3月1起暂停转让,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查通过,于2018年7月24日起恢复转让。
2018年8月17日,取得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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