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35 号
致: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4:00 在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胡秀筠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44,3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26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44,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261%。
2、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4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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