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833105 证券简称:华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选举蔡志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蔡志强为董事候选人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关于提名选举齐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齐威为董事候选人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对《关于提名选举韩烨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28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韩烨为董事候选人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对《关于提名选举吉孟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吉孟茹为董事候选人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对《关于提名选举李尚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李尚超为董事候选人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文英、白莹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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