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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5:31:25 股吧网页版
华通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公告编号:2024-060

证券代码:833105 证券简称:华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涉及的股份情况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原股东蔡双来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4 日因病不幸去世。蔡双来先生生前持有公司股份 7,814,822 股,占本公
司总股份比例为 6.20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4)冀石太证民字第 4446 号】上述遗产由妻子靳贵荣女士继承4,884,264 股和儿子蔡志强先生继承 2,930,558 股,以上股份继承非交易过户已完
成。2024 年 11 月 22 日,蔡志强先生和靳贵荣女士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靳贵荣女士将持有的 4,884,264 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蔡志强先生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 (委 托 方 ):靳 贵 荣

身份证号:13233719450717**** 联系电话:1301214****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李七里峰村林丰路75号

乙 方(受 委 托 方 ):蔡 志 强

身份证号:13233719751130**** 联系电话:1893290****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燕港小区47栋4单元602号

鉴于:

1.甲方、乙方均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册股东。
2.甲方自愿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公告编号:2024-060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利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代表甲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方案、决定公司红利分配方案、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公司股票所享有的收益权及处分权。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是公司在册股东之日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但特殊情况除外;

2.甲 方 将 为 乙 方 行 使 委 托 权 利 提 供 充 分 的 协 助 ,包 括 在 必 要 时 (例 如 为 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4-060

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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