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833110 证券简称:中教产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中教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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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教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教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决策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
(三)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七)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须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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