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23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 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
公告编号:2022-023
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
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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