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和股东代表,其中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的2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监事发生《公司章程》前述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
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四)对董事会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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