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HANGZHOU)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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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93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93 号
致: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如
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绿高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畅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公司因会计师进场较晚,无法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因此,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均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表示异议,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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