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11 16:55:14 股吧网页版
得普达: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1


证券代码:833119 证券简称:得普达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得普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普达动力”)
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 0 元,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因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将持有的得普达动力 28%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28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0 元)转让给孔祥忠,转让价格为 0 元;拟将持有的得普达动力1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15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0 元)转让给王福杰,转让价
格为 0 元;拟将持有的得普达动力 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实缴出
资额 0 元)转让给李惠爽,转让价格为 0 元;拟将持有的得普达动力 1%的股
权(认缴出资额 1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0 元)转让给郭晓静,转让价格为 0 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
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47,712,914.09
元,期末资产净额为 71,245,030.08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山东得普
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94,881.69 元,净资产为-92,118.31 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 0.06%、资产净额的
-0.13%。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本次转让交易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 年 7 月 10 日,董事长审批通过《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请示》。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还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自然人

姓名:孔祥忠

住所:山东淄博高新区中德金科学府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自然人

姓名:王福杰

住所:山东淄博高新区华侨城

关联关系: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自然人

姓名:李惠爽

住所:山东淄博张店区太平路西苑

关联关系: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自然人

姓名:郭晓静

住所:山东淄博高新区名士豪庭

关联关系: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