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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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65 号
关于对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晶品压塑, 公司) ,
住所地: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 23 号四栋 101 房、 五栋 101 房。
周信祥, 男, 1973 年 1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董莹莹, 女, 1988 年 6 月出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晶品压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调整 2020 年净
利润-4,826,193.36元,调整前 2020年净利润-4,678,749.1元,调整后 2020
年净利润-9,504,942.46 元, 调整比例为 103.15%; 调整 2020 年净资产
-7,637,015.96 元, 调整前 2020 年期末净资产 12,735,874.28 元, 调整后
2020 年期末净资产 5,098,858.32 元, 调整比例为-59.96%。
晶品压塑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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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周信祥、 时任财务负责人董莹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晶品压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周信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财务负责人董莹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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