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09
公告编号:2021-041
证券代码:833153 证券简称:剧星传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4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严俊波,董事长
3、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厚涌,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平,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查道存,董事长
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茹,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审第三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袁雷,执行董事
3、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41
(四)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1日,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星公司”)与四
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爱公司”)签订《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度广告整合营销投播合同书》,约定玖玖爱公司在东方卫视频道广
告投放事宜,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金额人民
币1亿元,其中《加油!美少女》冠名费人民币7,740万元。合同签订后,剧星公
司出具了共计人民币7,740万元增值税发票。截至2016年8月27日,剧星公司已履
行玖玖爱公司冠名的《加油!美少女》节目广告投播的全部义务,玖玖爱公司除
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剧星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600万元,拒不
支付剩余广告费人民币7,14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7)川0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后玖玖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
川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三、生效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川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玖玖爱公司的反诉请求”;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剧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玖玖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剧星公司支付广告款人民币7,140万元”为“玖玖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剧星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5,269.28万元”;4、驳回剧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14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21,148元,由玖玖爱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00元,剧星公司负担人民币116,14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玖玖爱公司负担;6、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800元,由玖玖爱公司负担人民币279,160元,由剧星公司负担人民币119,640元。
上述生效判决情况及案件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4月13日及2018年10月8日分别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02及2018-四、案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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