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0
证券代码:833159 证券简称:力好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水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好科技、第一被告)
2023 年 2 月 10 日收到吉水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案号(2022)赣 0822
民初 3503 号,目前该案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已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吉水县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青;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敏;广东和益祥律师事务所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蔡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公司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公司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锐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汉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伟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 25 日,被告一(借款人、乙方)向原告(出借人、甲方)申请有偿扶
持资金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伍仟万元,用于处理被告一的往来账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叁年。借款利率为:
被告一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以吉水为总部通过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科创
板其中一种方式上市成功(即新三板转板上市),叁年期限内的借款利息由原告全额补贴,超出叁年的借款利息(按原告融资实际财务成本计算利息)由被告一全额
承担:被告一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转板上市成功的,则叁年期限内的借款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在此基础上上浮 13%的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超出叁年的借款利息(按原告融资实际财务成本计算利息)由被告一全额承担。被告一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本息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借款本金转入被告一所指定被告二的收款账户。偿还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借款合同》还约定了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司法管辖
等有关事项。2019 年 7 月 5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本金 5000 万
元转入被告一所指定的被告二账户,履行了 5000 万元款项出借义务。
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2019 年 6 月 13 日,被告二、被告三、被
告四、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约定前述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被告一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8163072.92元[以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3675%(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
上浮 13%)计算,从 2019 年 7 月 5 日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为 8163072.92 元]
合计 58163072.92 元;
二、判令被告一以第一项诉请金额 58163072.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05125%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5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暂计
算至:2022 年 10 月 19 日为 1391848.39 元(5863072.92*107 天/360*8.05125%)];
以上两项诉请总金额暂为 59554921.31 元。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原告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计对被告二所持有被告一
16.437%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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