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71 号
关于给予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
蔡恒,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叶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好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力好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 年 11 月 2 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吉水县园区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起诉力好科技及其他主体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涉诉金额为 59,554,921.31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3.42%。2023 年 2 月 10 日,力好科技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及
时披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补充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
2021 年 4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恒所持公司股份 5,138,642
股被冻结;2021 年 7 月,蔡恒所持公司股份 42,291,358 股被冻
结,累计冻结股份数 47,4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
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情况,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自 2022 年 4 月起,因民间借贷纠纷,力好科技的基本账户、
一般存款专用户等部分银行账户陆续被冻结;力好科技的汽车、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被查封;力好科技及子公司陆续被汕头市澄海区、东阳市等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力好科技未
及时披露上述重大风险、重大事项,后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补
充披露。
力好科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
讼、股份冻结、重大风险及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蔡恒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叶芸对第二、三、四项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力好科技、蔡恒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叶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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