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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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海星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星畔科技” ),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665 号 305-15 室。
徐明星,男,1985 年 1 月出生,星畔科技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许玉芬,女, 1986 年 9 月出生, 星畔科技信息披露负责人。
梁静妍,女,1983 年 5 月出生,星畔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星畔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4 月,你公司为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代垫 2019 年年终奖 739,910.00 元, 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明星控制的企业。上述资金垫
付行为构成资金占用, 2020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739,910.00
- 2 -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60%。截至 2020 年 7 月,
你公司已收回上述代垫款项,后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补充披露。
实际控制人徐明星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星畔科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司
治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行为,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徐明星, 信息披露负责
人许玉芬, 财务负责人梁静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
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星畔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徐明星, 信息披露负责人
许玉芬,财务负责人梁静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 3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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