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25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3172 证券简称:明珠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红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朋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朋从
公告编号:2022-00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21 日,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定代表人陈朋从向马红勇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壹年,马红勇与陈朋从签订了《借条》,之后马红勇转账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到陈朋从在《借条》中指定的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一年借款期限已届满,马红勇追讨借款及相关利息未果,为维护权益,马红勇于 2021 年 9 月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对陈朋从和公司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 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小写:¥800000 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
2、诉讼依据
2020 年 9 月 21 日,第一被告陈朋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00
元整(伍佰万元整),说借款将用于开发第二被告(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 20 亩土地,最长借款期限为 1 年,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 2.5%计算,出于好朋友关系,原告答应了第一被告的借款请求,同时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通过蒙自市招商银行转账 5000000 元到第一被告陈朋从在《借条》中指定的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一年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追讨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2-008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资料尚未收到,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资料尚未收到,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21 年 9 月 24 日马红勇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
保全的申请,法院裁定对陈朋从红塔区房屋一幢进行查封,对其名下
银行存款在 5800000 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 (2021)云 0402 民初
5218 号}。
五、 备查文件目录
(2021)云 0402 民初 5218 号《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传票》、《民
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及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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