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0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可能无法按时披露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股份”或“公司”)与玉溪国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国创基金”)存在两笔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 0402 民初6295 号)内容,明珠股份与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的纠纷情况如下:
1)国创基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国创基金与明珠股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 2018 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
议》;2.请求判令明珠股份立即偿还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借款利息 1,206,666.66 元,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后的借款利息按
《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即年利率 6%),利随本清;3.请求判令明珠股
份支付国创基金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违约金 1,612,164.38 元,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后的违约金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即年利率 9.4%),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明珠股份承担因本案国创基金实现债权所产生
律师费 24,000 元;5.请求判令国创基金有权就云南省玉溪佳卉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卉园艺”)、玉溪春和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花卉”)、玉溪江川区彩云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川彩云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花卉”)质押的其分别持有的明珠股份 9,043,000、5,134,000、4,338,000 的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进行优先受偿;6.请求判令陈朋从、余正云对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22,842.83 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2)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立案受理后,国创基金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 22,842,831.04 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作出了(2021)云 0402 民初 6295 号民事裁定书,在22,842,831.04 元的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1.明珠股份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研发楼 1-3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
路 11 号 1 幢 1-2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2 幢 1 层配电房、
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3 幢 1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
路 11 号综合楼 1-4 层的不动产及车牌号为云 FMZ876 的大切诺基小型汽车一
辆;2.陈朋从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民营商贸城吉新街13号1-6层的不动产及其持有的春和花卉 35.56%股权、佳卉园艺 29.3714%股权;3.余正云名下位于
玉溪市红塔区星云路 9 号 8 幢 1 单元 7 层 702 号的不动产。
3)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国创基金与明珠股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 2018 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二、由明珠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
截止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利息 1,206,666.66 元,2021 年 12 月 6 日以后的利息
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付,利随本清;三、由明珠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创基金2021年1月21日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违约金 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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