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2
2021 087
当事人: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万星),住所地: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工业园(蕲孔路北)。
孙焕青,男,1965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 ST 万星董事
长。
但恒夫,男,1987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 ST 万星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ST 万星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0 年 9 月 29 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湖北万星面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星”)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
穴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做出判决,该诉讼涉案
金额 14,577,277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 51.34%,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公司未及
时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进展公告, 直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
ST 万星补充披露该诉讼判决结果。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湖北万星面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星”)与武穴市财政局因借款
合 同 纠 纷 引起 的 诉 讼 做 出 判 决 , 该 诉 讼 涉 案 金 额
11,006,961.79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8.77%,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公司未及时
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进展公告,直至 2021 年 6 月 1 日,ST
万星补充披露该诉讼判决结果。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ST 万星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孙焕青、董事会秘书但
恒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孙焕青、但恒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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