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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3 08:48:3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2

2021 087
当事人: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万星),住所地: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工业园(蕲孔路北)。
孙焕青,男,1965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 ST 万星董事
长。
但恒夫,男,1987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 ST 万星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ST 万星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0 年 9 月 29 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湖北万星面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星”)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
穴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做出判决,该诉讼涉案
金额 14,577,277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 51.34%,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公司未及
时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进展公告, 直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
ST 万星补充披露该诉讼判决结果。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湖北万星面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星”)与武穴市财政局因借款
合 同 纠 纷 引起 的 诉 讼 做 出 判 决 , 该 诉 讼 涉 案 金 额
11,006,961.79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8.77%,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公司未及时
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进展公告,直至 2021 年 6 月 1 日,ST
万星补充披露该诉讼判决结果。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ST 万星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孙焕青、董事会秘书但
恒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孙焕青、但恒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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