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8
公告编号:2020-045
证券代码:833182 证券简称:ST 万星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穴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武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孙焕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郭志刚
公告编号:2020-04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借款人民币
7,000,000 元。因该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2018)
鄂 1182 民初 316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 7,000,000 元及利息(本金 7,000,000 元的借款截
止 2018 年 6 月 21 日止利息为 220,053.88 元,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清偿
之日止利率按原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 孙焕青、郭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合同编号为武穴 20150630 和武穴 20150726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有效,在拍卖、变卖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穴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 负担案件受理费 31,170 元,申请执行费 63,656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借款及利息;2、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责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45
该案件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协商一致,经调解,达成了延迟还款的条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收到武穴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执行通
知书,判决结果如下:
你们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2018)鄂 1182 民初 316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
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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