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14
证券代码:833182 证券简称:ST 万星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穴人民法院
公司未及时收到应诉书,该时间为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童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施海 胡起并、该行副行长 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孙焕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政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小婷 蔡畅、该公司员工 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与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焕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9月 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胡起并,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焕青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及被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畅、胡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13,434,227.18 元;2、判令被告湖北万星面业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下欠利息 1,143,049.82 元;3、判令
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以本金 13,434,227.18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7.177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焕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11 月,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申请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流动资金贷款以偿还旧借款。同月 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与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借款 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年利率 4.785%,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该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孙焕青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签订了一份《自然人保证合同》;同年 28 日,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执行费、代理费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按约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向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 1,500 万元。后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仅返还借款本金 1,565,772.82 元,余下本金 13,434,227.18 元及利息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焕青承认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借款13,434,227.18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7月31
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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