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关于对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贵部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对问询函中提出需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或“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我们对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采网络”)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前期差错更正
你公司于2023年6月、2024年4月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为总额法与净额法的调整、收入确认时点、暂估等相调整、营业成本暂估及截止性相关调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差异调整、重分类差错更正调整等。
2022年年审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原因包括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函证事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金额之和占总函证金额的比例较高等。2023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为因财务报表重述造成对应数据变化。
请你公司:
(1)逐项说明两次差错更正具体事项背景、产生原因、更正依据、影响金额等,说明未能于差错发生期间及时发现以及未能于2023年6月差错更正时准确更正的原因;
(2)结合与客户的合作模式、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等,说明差错更正事项中调整收入确认涉及的主要业务、调整明细、调整原因及依
据;报告期内相同业务是否均已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法,公司如何确保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收入已完整识别及收入的准确性;
(3)结合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对接情况、财务系统引用业务系统数据的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业务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说明前期差错更正中因收入成本权责发生制调整、客户及供应商返利调整等错报是否均已整改到位,是否能保证经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请年审会计师:
(1)说明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是否关注到2022年年报非标意见事项,逐项说明对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所获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内容;
(2)说明2021、2022、2023年涉及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合同负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报表项目的函证比例、回函比例,针对未回函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执行有效的替代测试;针对回函不符事项,如何确保挂牌公司财务数据列报的准确性;
(3)结合上述回复,说明本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恰当,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存在为规避挂牌公司被强制摘牌而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情况。
会计师的回复:
针对问题(1),回复如下:
我们关注到了2022年年报非标意见事项,我们主要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的内容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前任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进行了沟通。
公司2022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1)财务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主要表现在合同签署、返利审批、项目结算和验收、收款与核销四个方面。(2)函证回函率比较低,其中回函不符的函证占比较高,缺乏外部审计证据,且无法实施充分、适当的替代程序。
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问题:我们阅读了前期的监管问询函及公司的回复,通
过询问、检查等程序,了解了公司前期控制缺陷以及控制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公司在本期已对前期的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我们实施了访谈、观察、检查等程序,获取了整改后的相关制度文件和最新合同模板,公司控制过程中留存的表单和文件,对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与评价,并执行了控制测试,我们认为公司前期控制缺陷已整改完毕且有效运行。
针对函证回函率低的问题:在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完成对账后,我们向客户、主要供应商实施了函证程序,对未回函的实施了替代程序,如与客户直接联系,查阅合同、消耗报表、验收单、结算单等资料,检查期后回款等;对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我们获取了诉讼台账,查阅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判决书等支持性文件,通过第三方检查司法案件信息以核实诉讼清单的完整性。我们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公司在本期对2021年度、2022年度的会计差错再次进行了更正。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2021年、2022年更正后的业务台账进行了逐笔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影响已消除。
针对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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