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833207 证券简称:中科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
第九章 通知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 章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 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38
第十三章 附则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
立。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魏永路 188 号 8 幢平房 149 室。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 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卓越,奉献社会。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方伟贞、刘莹莹等 2 名自然人和北京中科灵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1 名企业法人,以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折 2,000 万股,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总股份 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公司股本总额为 2,000 万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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