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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2 17:16:57 股吧网页版
艾为电子: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2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3221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由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且已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21次审议会议。为适应公司长期资本运作策略和经营发展要求,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集中精力完成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经公司审慎考虑,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鉴于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公司、公司股东及相关负责人已就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并已就该事宜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为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虽参加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承诺对异议股东的股份进行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议案的股东或参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议案投同意票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1-021

3、在申请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寄送书面申请材料同时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回购其股权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若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或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承诺履行期限内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公司2020年度每股净资产与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孰高为准进行确认。

具体价格及回购方式、回购主体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三)回购申请有效期限及申请回购方式

异议股东申请回购的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异议股东应当在此期限内将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快递寄送至公司(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回购申请材料包含: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异议股东的基本信息、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股东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原件)等必要信息。
若异议股东未在此期间寄出申请材料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效期满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四)争议调解机制

如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公告编号:2021-021

诉讼。

(五)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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