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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7 15:41:06 股吧网页版
基业园林: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 号(恒丰路 500 号)洲际商务中心 50-51 层
电话(Tel):021-60561288 传真(Fax):021-60561299 邮编:200070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以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该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己超过 20 日。

2022 年 5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季玉
兰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3,365,0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8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季玉兰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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