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公告编号:2023-057
证券代码:833227 证券简称:博元电力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书,案号为(2023)豫 0191 执 1623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3、被告
公告编号:2023-057
姓名或名称:其他担保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及员工等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博元电力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其他被告与
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博元电力从原告处借款 400 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博元电力未按期支付,原告将被告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博元电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以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2.8%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罚息(罚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被告博元电力支付律师费 215787.35 元、保险费 9063.07 元。
3、其他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 0191 民初 2017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元电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 28533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起,利息和罚息
合并计算,以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其他担保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052 元,减半收取 2152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6526 元,
公告编号:2023-057
由被告博元电力、其他担保人共同负担。
(二)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书,案号为(2023)豫 0191 执 16236 号,具体如下:
(1)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3)豫 0191 民初 20173 号所确定的义务;
(2)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执行费 42951.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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