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公告编号:2023-059
证券代码:833227 证券简称:博元电力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案号为(2023)豫 0192 民初 312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3、被告
公告编号:2023-059
姓名或名称:其他担保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员工等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9 月 30 日,就被告博元电力委托原告代理采购货物事宜,原告与被
告博元电力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他担保人自愿为博元电力上述《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在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博元电力委托,向被告博元电力提供了案涉五笔订单的垫资代采,垫资金额共计 11,811,985.20 元。被告博元电力截至目前偿还原告垫资款 3,663,000.00 元,垫资代理费 52,010.86 元。
原告将被告博元电力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博元电力支付原告垫资款本金 8,148,985.20 元,垫资代理费
514,964.59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7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217,968.44 元(2023
年 7 月 7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垫资款本金为基数,按 1.5%/30 天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博元电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52,000.00 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7000.00 元;
3、其他担保人对被告博元电力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博元电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资款本金 7,683,225.20 元,垫资代理费 514,964.59 元及违约金
635,875.98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垫资款本金
7,683,225.20 元为基数,按 1.5%/30 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博元电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7,000.00 元、诉讼保全保费 6,000.00 元;
三、其他担保人对被告博元电力所负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
公告编号:2023-059
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项下的质押财产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 1,3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4,044.00 元,减半收取 37,022.00 元,由原告河南兴港怡亚通
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146.00 元,被告博元电力、其他担保人承担 36,876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