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2
公告编号:2023-067
证券代码:833227 证券简称:博元电力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
(三)诉讼受理日期:无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3)豫 0811 民初 330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创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货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3-067
博元电力因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与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未按期付款,截至目前尚欠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货款本金 1,608,287.78 元及违约金未付,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将博元电力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608,287.7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247,377.7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
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5 日止为 462,818.72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博元电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 1,608,287.7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 1,608,287.7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0.9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1,684.00 元,由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337.00 元,由被告博元电力负担 9347.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3-067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 0811 民初 3301 号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