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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8 15:02: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8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0 号

关于给予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电力、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 6 号 11
幢 1 单元 9 层 901 号。

孙军伟,公司董事长。

罗光军,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博元电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7 月 31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纠纷被焦作汉河电缆有

限公司起诉,后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涉及诉讼
金额为 2,071,106.50 元;2023 年 10 月 23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
纠纷被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涉及诉讼金额
为 26,526,549.70 元;2023 年 11 月 2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纠纷
被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涉及诉讼金额为
2,333,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6 日,博元电力因未按期支付利
息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涉及诉讼金额为19,824,062.50 元。以上诉讼涉及金额合计 50,754,718.7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83%。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
上述案件及进展情况,后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进行补充披露。
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孙军伟、信息披露负责人罗光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博元电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孙军伟、罗光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博元电力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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