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0 号
关于给予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电力、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 6 号 11
幢 1 单元 9 层 901 号。
孙军伟,公司董事长。
罗光军,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博元电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7 月 31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纠纷被焦作汉河电缆有
限公司起诉,后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涉及诉讼
金额为 2,071,106.50 元;2023 年 10 月 23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
纠纷被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涉及诉讼金额
为 26,526,549.70 元;2023 年 11 月 2 日,博元电力因合同纠纷
被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涉及诉讼金额为
2,333,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6 日,博元电力因未按期支付利
息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涉及诉讼金额为19,824,062.50 元。以上诉讼涉及金额合计 50,754,718.7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83%。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
上述案件及进展情况,后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进行补充披露。
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孙军伟、信息披露负责人罗光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博元电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孙军伟、罗光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博元电力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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