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司/欧康医药 指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
本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15G20230225-04号
致: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欧康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欧康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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