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04 18:57:30 股吧网页版
中景橙石: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4


证券代码:833248 证券简称:中景橙石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