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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3 15:32: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3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 号

关于给予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承志堂、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后市街 9 号。

杭州鑫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鑫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禾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 26 号 2 层 204 室。

杨罕闻,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高军,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万承志堂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以来,万承志堂的控股股东鑫禾集团及其关联方通

过万承志堂预付购房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

2023 年 6 月,资金占用余额为 1.67 亿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5.29%,至今尚未归还。

2021 年 5 月,万承志堂与杭州众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收购意向书》,拟以 85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子公司杭州葆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收购意向价格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56%。公司未按规定就该收购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2 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万承志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

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细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2019 年))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万承志堂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前述重大交易,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鑫禾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1.4 条、《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7 月)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罕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第五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五条、《公司治理

规则》(2021 年 7 月)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五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万承志堂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鑫禾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罕闻,时任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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