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3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 号
关于给予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承志堂、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后市街 9 号。
杭州鑫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鑫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禾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 26 号 2 层 204 室。
杨罕闻,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高军,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万承志堂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以来,万承志堂的控股股东鑫禾集团及其关联方通
过万承志堂预付购房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
2023 年 6 月,资金占用余额为 1.67 亿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5.29%,至今尚未归还。
2021 年 5 月,万承志堂与杭州众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收购意向书》,拟以 85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子公司杭州葆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收购意向价格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56%。公司未按规定就该收购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2 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万承志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
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细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2019 年))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万承志堂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前述重大交易,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鑫禾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1.4 条、《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7 月)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罕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第五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五条、《公司治理
规则》(2021 年 7 月)第五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第五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万承志堂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鑫禾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罕闻,时任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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