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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5:31:43 股吧网页版
润杰农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33265 证券简称:润杰农科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监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披露办法》《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披露办法》《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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