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7
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召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于2019年03月0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其他程序。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3日9时。
预计会期1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七)会议地点
吉林省洮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1969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继续为洮南市金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洮南市金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2019—2022年拟继续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授信净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展期、贷款借新还旧等,具体授信额度及期限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本公司继续为该项银行业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茂义先生和王影女士为该项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二)审议《关于与全资子公司共同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申请授信业务》议案
为了确保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金塔食品有限公司拟在2019年共同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150,000,000元),授信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远期结售汇等业务,银行授信的主体、授信金额及期限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本公司及相应的全资子公司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茂义先生及王影女士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措施,以银行要求为准。
(三)审议《关于与全资子公司共同继续向招商银行长春分行申请授信业务》议案
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金塔食品有限公司拟在2019年共同继续向招商银行长春分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150,000,000元),授信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远期结售汇、贷款展期、贷款借新还旧等,银行授信的主体、授信金额及期限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本公司及相应的全资子公司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茂义先生及王影女士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措施,以银行要求为准。
(四)审议《关于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申请授信业务》议案
为了确保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公司拟在2019年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授信期限为两年,授信额度不超过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350,000,000元),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贷款展期、贷款借新还旧等,银行授信的主体、授信金额及期限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继续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厂房等房屋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以公司的“吉塔”、“金塔”、“吉塔好新”、“好新”等商标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茂义先生及王影女士为该项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措施,以银行要求为准。
(五)审议《关于继续向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议案
为了确保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公司拟在2019年继续向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申请不超过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4,500,000元)的委托贷款银行授信业务,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远期确认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对持票人)、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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