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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1 16:02:4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01

2021 037
当事人: 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思种业),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 341 省道路北(涛雒
镇政府嵩岭村北)。
葛长利,男, 1960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龙, 男, 1985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蓝思种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蓝思种业与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饲料供应合
同纠纷, 蓝思种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0 年 11 月 6 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该
案件涉案金额合计 3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 30.79%,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2021 年 1 月 26 日, 蓝思种业补充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蓝思种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葛长利、 时任董事会秘
书王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葛长利、 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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